第三十五章 除恶(下)(1/2)
“呸!”
鸮不服道:“不过是用声音吸引畜生罢了,这算什么证据?”
张鹏向平抱拳,解释道:“上吏有所不知,小子以新法饲牛,乡中人人都晓得。这新法之一,便是给牛按摩身体,使其血脉畅通,易于消化草料。只是按摩乏味,小子便随口吹哨成曲,久而久之,牛也听习惯了。”
平笑意吟吟,道:“尔尚且不知,尔之饲牛新法早被传到郡中了,如今已有多县乡正在试行。”
张鹏眼睛一亮,没想到秦朝竟能如此高效,这才过去几天啊。
不过,狱掾平话头一转,说:“只是判案不能儿戏,我大秦尚未有凭口哨声而为证者,所以你还需有其他旁证才可!”
张鹏点了点头,面无难色,道:“小子当然还有其他证据。”
说着,他当众掰开了黄牛的嘴吧,指着里面一颗发黑的大牙道:“上吏请看,此牛有一颗将要换掉的乳齿。”
“果然如此。”平凑过去一瞧,牛嘴中真的有一颗颜色发黑、摇摇欲坠得牛牙。
“那又如何?”鸮冷笑道:“换牙的牛何其多,怎知这一头就是你的?”
他一番质问,自觉毫无问题,却没有注意道其父鸠已经闭上了眼睛。
张鹏撇了撇嘴,说:“本月赛牛,此牛正好参赛,当时汝翁就欲以此牛患有牙疾而阻止俺夺最,这件事有县丞、田啬夫牟等上吏及全乡父老可以作证!”
他高声道:“每头赛牛皆有详实记录,若是如此还不信,拿来一阅便知!”
“噗通”鸠已经彻底瘫倒。
可以说一两处相同是巧合,可一头牛如果身高体重等数据全都相同,还如何抵赖?
“好,就算这是你的牛,可吾翁并未偷盗,在路边捡到,岂是罪过?”鸮仍不死心,打算顽抗到底了。
这时,狱掾平被鸮如此无赖行径气得笑了出来,道:“鸮,尔好歹也曾是亭长,怎地竟忘了秦律是如何说的?”
接着,狱掾平对着所有人高声宣道:“秦律重在禁奸于未萌,‘拾遗者刖’,此乃春秋之法,行之百年而未改也!”
在中国历史上,夏朝开始有肉刑,包括刖足在内。到了周代,刖刑已经普遍施用。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如“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
另据《左传》记载:公元前六七八年郑国刖强鉏之足、公元前六三二年卫侯刖针庄子之足、公元前五七四年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楚国还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
素以重刑著称的秦国更不可能例外,刖刑也称断足或称斩趾。《秦简·法律答问》就曾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
鸮闻言,顿时又悔又恨,自己一时情急,竟要连累老父被斩去双足,只得连忙改口:“不是捡到的!不是捡到的!”
众人见其丑态毕露,大笑不止。
鸮心知无力回天,只得低下头去,不敢再有任何言语。
张鹏却是没想到在秦朝捡钱也有这么大的风险,顿时出了冷汗。在后世时,他几次拾金都是自己昧下花了。送给警察?开什么玩笑。
可是如今到了秦朝,他心中不住警告自己,千万别捡钱,不然脚丫子就保不住了。
其实,秦国能在统一后很快就进入天下大治,和“重刑”的国策是分不开的。一般我们提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儒家宣传中圣王在世时的社会状态,后来历朝历代都把其当作是执政的标杆。
可秦朝却恰恰相反,它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和劝人向善的德政无关,靠的全都是严格的律法。
法家认为,君主治理社会别无选择,唯一有效的工具是以赏罚为二柄的法律,这是人性所决定的:“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
法家特别强调,要使法律中的罚真正成为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必须实行重刑,而不能用轻刑,所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何谓重刑?“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
可见,重刑就是轻罪重罚。法家认为,如果实行轻刑,不仅不能制止犯罪,还会滋长犯罪,即“以刑致刑”;只有实行重刑,才能真正制止犯罪,即“以刑去刑”。轻刑和重刑之所以有如此截然相反的效果,也是为人性所决定的。
人性总是“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所以如果人犯小罪而蒙受重罚,人们经过权衡,发现犯罪之利抵不上所受之罚,这样就不愿去犯罪。相反,人犯大罪而蒙受轻罚,人们通过比较,犯罪之利大于所受之罚,人们就会为了获利而犯罪。
法家的重刑主义有一系列的要求,其中不仅要重罚小的过失,甚至主张“刑用于将过”,即当人们仅有犯罪动机而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对其处罚。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做到狱掾平口中所说的“禁奸于未萌”。
在这种理论指导下,法家坚决主张对“拾遗”者予以严厉处罚,并且还为这种处罚寻找到了一个刑法概念。史载:“秦、魏二国,律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可见,对“拾遗者”处以刖刑,是因为他们这种贪婪的心态已经有了“盗心”,早晚会对社会秩序已经构成了威胁。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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