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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七十年代奋斗生活53(事业线,慎买)(1/2)

众人对人贩子们的判刑倒是没有任何异议。

不过让s市中院的法官们争论不休的,是这案子中的另外一桩关系。

当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递交过来的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中,恰巧提到了一件比较一言难尽的事情。

——人贩子在供述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为了脱罪,一直强调说他们拿来卖的孩子是孩子父母自己同意卖的。

得知这一线索的公安机关对这个事情也比较重视,就特意在分开审讯了被抓回来的人贩子。

这才发现,被解救出来的孩子,的确有少部分的孩子是经过她们亲生的父母同意,才交到人贩子的手里的。

而作为报酬,有些父母甚至还收取了“营养费”跟“感谢费”。

浑然不管自己的孩子以后会被卖到哪里做什么,会承受什么苦难。

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且基本都发生在女婴与女童身上。

这就要说说这时候的生育环境了……不管农村还是城市,重男亲女的观念都还挺严重。

有时候孩子一出生,家里一看是个女娃,心狠点的为了招个带把的1,就直接溺死了事。

稍微手软一点又不想养的,就算着时间往人多的地方一扔,有人带走就算孩子命好,没人管冻死饿死的也不在少数。

再有点良心的,自家出点钱当奶粉钱,再托个有门路的人,打听一下谁家缺孩子,等联系到了,再把孩子送到别人家养。

而这情况下,要是找的中人靠谱,就会给孩子找个好去处,要是遇上个心脏的,转手卖给人贩子也说不准。

而这次公安机关们遇到的情况,除了上一种情况外,还有父母自己不通过中人,直接收了人贩子“补偿费”,然后让人把孩子带走的。

而更让人作呕的一种情况是,家里虽然重男轻女,但终究还是没扔孩子,等饥一顿饱一顿的养到十五六岁时,再以找婆家为由,把女孩子卖给人贩子。

由他们做渠道,把人卖到偏远山区当媳妇。

而作为丈人丈母娘,女孩子的父母甚至还能收到一半的“彩礼钱”,但彩礼收过后,两方基本上就再也不会联系了。

不过这次抓到的人贩子,却是只拐卖儿童的拐卖团伙,并不涉及拐卖妇女的情况。

而为什么说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儿童,是被所以被拐卖儿童中的一小部分呢?

这点特别滑稽——有些女孩儿因为家人的重男轻女被父母亲手卖掉,但也因为大环境的重男亲女,更多“买家”明确要求“货源”的是男孩。

可男孩子们金贵,往往找不到货源,人贩子们就会铤而走险,向各家的宝贝疙瘩们下手。

所以这时候的儿童买卖中,男孩子才是其中的大头。

而现在法官们争执的是,那些参与拐卖自己女儿的父母,要不要入刑,怎么入刑?

参与争论的法官中,有的认为在现有社会的公序良俗中,大多数人默认父母有权决定自己孩子的来去甚至死活。

所以为了照顾大家的情绪,参与其中的父母一律批评教育,都不入刑。

而有的法官认为只有收钱卖孩子的,才应该入刑,并依据现有刑法2中的遗弃罪判处。

毕竟这其中有些父母压根没有收钱,只是托中人为女孩找个去处。

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但书中,明确规定了:不是出于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

只有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才可以遗弃罪论处。

而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钱财较少,所以只能以遗弃罪论处。

而且法理之外还有人情,这里头大多数父母不止一个孩子,要是以重罪判刑,那他们的其他孩子,以后将没有直属监护人抚养。

有的法官则坚持:符合上述说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而本案中,参与拐卖案的大部分父母,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抚养意图的人贩子手里,可他们为了巨额的“补偿费”,还是睁只眼闭只眼,选择卖掉孩子。

这种情况已经符合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客观条件,所以涉案父母中,符合这种情况的都应该入刑,并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

还有的法官认为父母亲自参与拐卖案,并且在拐卖过程中导致多个孩子死伤,这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消极影响。

为了以儆效尤,但凡参与的父母,都应该与其他人贩子一罪论处。

而顾妩参与谈论的时候,第一、四个建议已经被否决,大家在围绕着第二、三两种观点争论不休。

后来经过好几天的讨论,并上递于高法后,大家才决定,参与拐卖亲子的父母:

如果被拐卖儿童没有重伤以及生命危险的。

不追究其中遗弃、但却没有明确买卖的父母的法律责任,只是交由公安机关,由他们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遗弃罪论处;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以遗弃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被拐卖途中,被拐卖儿童身心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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