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章 论《青苗法》(1/2)
第五百五十章论《青苗法》
苏油说道:“我支持介甫公的想法,但是并不支持他的方法。”
“《均输法》其实并无大谬,不过存在瑕疵,完全可以更加完善,算了,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
说道这里突然想起来这是元人的句子:“不说了不说了,谁跟我喝一杯?”
苏辙和他碰了一杯:“关于《青苗法》,小幺叔有何建议?”
苏油摇头,直接定性:“恶法。”
所有人都非常惊讶,这不符合苏油中庸的性格。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苏油后世从很多渠道学来的知识,都是颂扬青苗法的。
后世中二时期的苏油就觉得奇怪,如果青苗法真的那么好,为什么会引来如此大的非议,最后遭到惨败?
诸多书本一言以蔽之——因为青苗法侵犯了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进行了打击和限制,最后招致反扑,这就是失败的原因。
然后,青苗法是如何侵犯了利益,当时大地主大商人是如何非法渔利的,非法渔利到了何种程度,只字不提。
苏油翻了很多教材和专家教授们的授课内容,大约知道青苗法,将农民承担的利率,从民间借贷的近一倍降低到了百分之二十,这当然是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这让那时候的苏油恨得牙痒痒,反对者通通是蠢货,全部应该掘坟鞭尸。
直到穿越过来,亲自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之后,才不由得摇头苦笑,原来历史,还特么真是个任人装点的小姑娘。
名义上是王安石,实际由吕惠卿主笔的青苗法,绝没有描述中那么好。
苏油说道:“章大哥,子由,我想请你们帮我问问介甫公,我关于《均输法》的建议,哪里不对?为何不予采纳?”
“现在朝中对于《青苗法》是否chū tái,议论的声音很大,介甫公一一辩驳,搞得沸沸扬扬。”
“我认为朝堂诸公,都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所在。但是我不愿意与介甫公在朝堂上公开相争,希望私下里先沟通交流意见,请你们帮我问问,有没有这个机会?”
“我知道安石公是根据自己早年在鄞县任官时的经验,结合某些人在陕西的做法,春日借贷粮食给老百姓,秋后计算利息以偿还,认为此系良法,可以达到所谓‘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的目的。”
“不细说别的,我先问第一条,参政之法,一年中两次进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称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称之为‘秋料’,借贷户随二税交纳贷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纳。”
“一次借贷,利息两分,可是别忘了还有进出两次手续费,合计利率为百分之三十,记住这是半年利率,换成年利率,其实是百分之六十。”
“如今民间借贷,耕人之小民,犁牛稼器无所不赁于人。”
“男女耘耕,力不百亩,乐岁之收五之。”
“也就是说,丰年种地,收益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后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食仅其一。”
“五岁之耕,必有一年之凶,丰岁衣食尚不足,凶岁难免于饥寒。”
“也就是说,小民借贷,利息是种田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收益又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所以换算成实际利率,应为总投入的百分之四十。但是得田耕,得牛犁,得稼器用。”
“用参政之法,理论上小民仅仅可以减去了百分之十的利息,可是耕田牛犁稼器这些后续呢?还不是得将借来的钱,转手从富户手里租用?”
“遇到凶岁,民间还可以缓交租欠,可一旦事情交给胥吏之手,他们会同意吗?”
“又多少小民会因为这百分之十利息的好处,去得罪提供耕田牛犁稼器给他们的富户?”
“还有富户们提前收了钱,将耕作的风险转嫁给了政府,小民们却没有这样的机会,那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情况?名为抑兼并,而实为助兼并!”
“因此说,青苗法,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这条,并没有实质内容。这个法,对小民也并没有任何好处。就是打着救民的旗号,打击了民间借贷,让富户没有了风险,由国家直接接盘,从小民身上刮油而已。”
“其余的问题还有很多,国家这么做风险很大。如果介甫公能够正视这一条,愿意与我展开讨论,苏明润随时恭候。”
后世专家们一番偷换概念支支吾吾,让大家在印象里,将宋代民间农业借贷,利息从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换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后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续费的概念,让大家以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还有就是,北宋借贷乃是普遍现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着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贷,也是普遍现象?
其实文献资料就摆在那里,之所以被骗了这么多年,以前怪信息不畅,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动学习研究,也算是活该。
商品经济发展到宋代,其实民间借贷已经非常普遍。
宋人笔记中提到过,“大贾之室,捻散金钱,以逐十一之息,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则其居必卜于市区。”
就是说进行货币兑换,短期借贷,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润一倍。
关于农业借贷,也有很多规定,太宗朝就有规定:“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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