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让人感到诡异的案子(1/2)
郝好从华飞公司拿着材料回到律所,就迫不及待的打开了档案袋。
做为从华飞电子中手拿到的第一个案子,他还是很上心的。
档案袋中的东西不多,一套委托手续、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合同、一份落款为西山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申请、一份律师函、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开庭传票、一份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一份举证通知书。
委托代理合同是和律所建立委托关系的凭证,也是华飞电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的前提。
委托书有一份要交给法院,做为证明律师有权限代理本案的证明。而另一份则由办案在结案后归档使用。
民事起诉状就不说了,原告是西山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华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对于郝好来说,暂时没有什么用途,还不如举证通知书更值得关注。
举证通知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因为上面明确的指定了原被告双方举证的最后期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能少于15天。
没错,法律规定的是“不少于15天”,但多数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都是15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依据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举证期限是不少于30天。
郝好翻了翻举证通知书,上面的举证期限写的是“开庭时”。也就是可以当庭举证。
郝好笑了笑,有点意思了。
继续往下看,他首先拿起的是起诉状。
诉讼案件吗,当然要先看起诉状了。
起诉状里一般不会反馈出太多的信息。
在进春天所的时候,郝好就发现,宁丹在写起诉状时,基本上都尽量控制在一页以内。
他也曾经就此事问过宁丹。
宁丹这回答也很干脆:“写那么详细干嘛?只要写清楚当事人是谁,有什么请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情,不就行了吗。剩下的事情,交给证据来解决。这样一来,也就不会暴露出你对案子的看法了。”
宁丹所说的这番话让郝好大开眼界。
原来律师们都是这么玩儿的。
这完全和他们在课堂上所学的内容不一样。
想当年,在学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时,他可没少因为文书写的不够规范而老师给退回来。
在经过宁丹的教育后,郝好在写诉讼状时,也开始学会精简了。
再也没有了之前诉状上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某某法律某某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什么什么,依法应当怎么怎么样”这样的表述了。
打开手中的诉讼中,虽然心里已经有了准备,但他心里还是不由的怒了。
都知道律师写诉状简单,可也不能简单到这么奇葩的吧。
西山金属这份起诉状正如他想像的那样。内容只有一张纸,能省略的都省略了。可令他意外的是,连不应该省略的都给省略了,比如做为合同纠纷,一般在起诉状上都会写明,“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一份《某某合同》”,如果讲究一点的企业,还会带上合同的编号。但西山金属的诉状连这个都给节省了。
在郝好看来,这种做法是很不道德的。你连时间都不提,谁知道你们之前是否还签过其他合同,谁知道你起诉的是那一份合同啊?
看着这份难得一见的奇葩起诉状,郝好也真是无语了,“看来需要跑一趟法院。”
合同书是合同纠纷最基本的证据,当然了,也有很多案件没有合同书的。但一定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这个案子是有合同书的,虽然还没有翻看,但摆在桌子的那份叫《合同》的文件告诉郝好,他们之间是有合同的。
既然有合同,想来原告应该不会在立案时连合同书都没有提供的。
想去法院,那就得先办理好委托手续。本来还准备先看看材料再办手续的郝好,只好改变自己的计划,先办手续了。如果可能,今天下午最好能够去法院复印原告西山金属提供的证据,如果今天来不及,明天也必须得去。
华飞电子是昨天收到的法院开庭传票,开庭时间是20天后,今天过去,也就只有19天的时间可供郝好准备了。
他可不想接手的第一件华飞电子的案子以败诉而告终。
委托合同和委托书,华飞电子公司都已经提供过了,并且盖过了章。只需要律所盖上公章,然后开出发票,华飞公司就会把款项直接打过来。
对于华飞公司提前做好的准备工作,郝好不由得给点了一个赞。他很满意。
不像有些单位,办一个委托手续,就得至少跑两趟。
把委托合同拿到财务室郑大姐那里盖章,然后他写一份情况说明,先开出发票,就给华飞电子公司送了过去。
再次从华飞电子公司离开时,已经有些晚了。郝好没有再前往法院,他决定等到明天上午带着律所开出来的公函和委托书,再联系法官。
反正没有其他事情,他决定回律所,先把华飞电子提供给他的材料再认真的研读一遍,也好做到心中有数。
想来,华飞电子法务中心也不会胡乱的给他塞一份合同进档案袋的。
再次做到办公桌前,再次打开那个档案袋,拿出华飞公司那份案件过程说明。结合着原告的起诉状,认真的看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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