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情法之论(1/2)
黄明远敢于自爆其短的魄力,令段偃师心惊,其对百姓的关爱,更令段偃师敬佩。遇到一个跟自己一样重法的主官,段偃师内心里是希望跟着黄明远留在大同的。
当然,段偃师还是年轻,而黄明远又威震天下。现在的他对于黄明远是否会任用他,心里还是有些忐忑不安。
黄明远看着年龄不过二十余岁的段偃师,心想此人应该就是历史上段志玄的父亲了,史书记载他隋末为太原郡司法书佐,随李渊起兵,官至郢州刺史。没想到竟然来到这里。
这人能从出身低贱、官职卑微的一个司法书佐,做到一州刺史,虽然有李渊提携,但也不是简单人物。李渊可不是个爱重用寒门的人。
自己的表兄房玄龄在信里倒是对这个学长赞不绝口。他认为段偃师虽然出身不高,但专攻律法,博古通今,而为人更是耿直清正,为人所钦佩。
留下段偃师自是无疑的,自己身边很缺少这种专通律法的人才。
看他的表现,黄明远并不准备把他当成一个普通的官吏来对待,所以黄明远倒是希望考察一番段偃师。
看段偃师有些紧张,黄明远便问道:“息戎,若是一个孝子为父报仇,将当年害死他父母的人杀死,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你若是主审官,会怎么处置?”
段偃师一愣,马上反应过来这是黄明远给自己的考题了。
这个问题太著名了,是儒家和法家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争论。
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封建社会其实是个是个悖论,认同礼则杀人没错,但认同法则杀人有错。后来韩愈还专门为这个争议写了一篇《复仇状》,柳宗元更写了一个炮轰陈子昂的《驳复仇议》,陈子昂就是那个写《登幽州台歌》的武则天的左拾遗。
黄明远想看看这个段偃师到底有没有真本事。
当然主流思想还是认同礼,两汉时期的大复仇思想更是将此推上了极端。历史上的桓温,其父桓彝被泾县县令江播献给了苏峻叛军,后被杀。温年仅十五岁,枕戈泣血,誓报父仇。江播去世,桓温假扮吊客,混入丧庐,手刃其子江彪,并追杀其二弟,终报父仇,由此为时人所称许。出身不高的桓温也因此后来成为驸马,开始了名震天下的一生。
若是按照正统答法,段偃师应该回答支持礼,因为这个答案无论如何是不会犯错的。
而且之前的孝女王舜案,也是这么判决的。
赵郡王子春被从兄王长忻与其妻同谋杀,等到王舜姐妹三人长大后,姊妹各持刀逾墙而入王宅,手杀长忻夫妻,以告父墓。因诣县请罪,姊妹争为谋首,州县不能决。高祖闻而嘉叹,特原其罪。后来王舜还入了《隋书·列女传》。
礼和孝是统治的基础,而法虽然有用,但常常和严苛、暴政联系在一起。因此统治者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赞同在礼。历史上,因报父仇而被赦免者,屡见不绝,比如南齐的朱谦之,唐朝的徐元庆,宋朝的李辚,明朝的崔鉴等人。
段偃师想了想,知道黄明远若是想要这个答案,就不会问自己了。
因此段偃师说道:说道:“将军,以子复父仇,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若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杀之与赦,不可一例,酌其宜而处之。”
黄明远点点头,能说出“因事而异”已经很不错了,不过有些想当然了,这也是大多数儒家人的通病。若是没有一个标准,到最后肯定会产生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之而出的漏洞将会导致不公的出现。
“我还以为你会说依fǎ_lùn处呢。”
段偃师一愣,有些讶然地说道:“此事其情可悯,其事不可畅。虽不能直接反对,但如非必要,宜以命换命矣。若无心赴死,复仇不过一笑话耳。”
“哈······哈······哈······”
黄明远忍不住大笑起来,虽然刚开始段偃师有所保留,但最后其法家思想还是暴露无遗。若是人人想报仇就报仇,那犯了罪,互相之间报仇就是了,干什么还要法律呢?很多人不过是仗着舆论,邀名而已。
或许有人可能是真心为父母报仇的,也并不在乎生死。但很多时候,模仿的人多了,此事反而成了终南捷径,显闻于乡里的一种手段。
既然杀人,就要有被杀的觉悟。
段偃师还以为黄明远会不喜他这番话,却不知道黄明远既然准备建设一个依法治人的世界,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家士子相助。不是出于对儒家的意见,而是现在很多儒家经典的东西确实是和黄明远的想法是相悖的,到时候还需要这些法家士子冲锋陷阵。
“将军说得正是偃师的看法。当初南齐武帝赦免了朱谦之,而被杀的朱幼方的儿子朱恽则杀朱谦之复仇,朱谦之的兄长又杀了朱恽复仇。一案之中,因相互复仇,竟然有三人殒命。双重标准和法外施恩并没有解决报复的恶性循环问题。在同案中,齐武帝担心赦免朱谦之会开一条复仇杀人之路,特地让其随军西征,但仍出现了互杀的局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双重标准和法外赦免中已经遭到损害,难以再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听到段偃师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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