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章 小雀儿(1/3)
美国中产阶级的维系还与居民的不断流动性分不开,这包括地域上的流动和社会层次上的流动。\//西部广大的廉价土地为美国提供了流动环境,人们来去匆匆,皆为利益驱动。
在美国决定社会地位的不是出身与特权,而是工作与财富。正如富兰克林所说,美国人不问你是什么人,而问你能做什么事,因为他们所推崇的是能力,而不是家庭背景,在这种情形下,一个固定的显贵阶层难以形成,这使得美国的中产阶级社会得以持续下去。
虽然李安生并不认同美国的有些政治与经济特色,但是并不妨碍他借鉴美国的经验,在东北推广农业社会促成中产阶级。
让他惊讶的是,中华民国同样没有户籍限制,好像连袁世凯等人脑子里都没有这个概念,跟他们说户籍制度,他们说不定还听不懂,他们不是一国的。
李安生很伤脑筋,后世的户籍制度到底是谁提出来的?
不过,究其历史,他才发现,原来户籍制度从古代开始就已经深入人心,习惯成自然,成为了骨子里的东西。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
户籍登记,商朝时期就有,这倒是很正常。
但是户籍管理制度,则是中国古代就有的一个极为不公正的制度。
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
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
汉承秦制,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
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大概,从那个时候起,中国就出现了限制农民自由迁徙,开始了这个苛政,这是个源头。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历代政府之所以重视户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
由于人口与赋役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如金朝规定:“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明朝规定:“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
在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人身的束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其中,特权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为典型。它可享受以下特权:荫补,即做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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