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章 乔宏超被转移了(1/2)
赵月萍自然没时间管赵坤的死活,一边让人把绑架的‘赵凯旋’送走,一边已经找好了律师来咨询。
“王律师,如果我爸醒不过来,那么他的财产怎么分配!”赵月萍已经找好了最好的律师。
王律师非常专业: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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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像说天书一样的说了很多,赵月萍耐着性子,不然自己不耐烦,毕竟这关系到自己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我爸没有专门的遗嘱,那么我妈就是最多的获益人是吗?赵月萍不担心这一点,毕竟赵凯旋在自己手里,自己那个老妈知识一个任自己宰割的人。
王律师点点头:“基本上是这样的,你母亲可以获得你父亲百分之50的遗产,而你父亲剩余的财产将由你弟弟和你妹妹和你共同继承。”
王律师喝了口茶:“但是你们要面临的遗产税也是不能逃避的!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
分遗产税制
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
总分遗产税
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将前面两种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
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赵月萍一拍桌子:“不行,我要得到全部的遗产!”
王律师知道赵月萍肯定会这样说:“那就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你父亲没死之前,你必须把你父亲手里的财产全部转移出来。”
赵月萍恼羞成怒:“可惜该死的老头子把公章不知道受到哪里去了,如果公章在,那么久算老头子昏迷了,也一样可以操作!”
赵月萍自然还没傻到做一个假的公章那么蠢,但是现在没有公章,自己父亲有昏迷不醒,自己该怎么办才能把老爸的钱都拿到手呢!
而赵月萍不知道的是,乔宏超此时已经被押送上了船,上床之前,乔宏超被喂了大量的安眠药,可能等乔宏超醒过来的时候,已经变成了一个没有身份,没有国籍的人。
轮船飘荡在浩浩荡荡的海洋上面,只需要几个小时的时间,乔宏超就被送离开了自己的国家,而自己刚刚怀孕的妻子,还在苦苦等待着乔宏超的回家。
乔宏超这段回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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